一、 合伙企业 减资需要公告,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 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四条: 合伙人 按照 合伙协议 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三十五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四条? 合伙人 按照 合伙协议 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