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减资不需要登报,只需要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八十八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