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假一赔三法律依据
1、销售者欺骗消费者消费的,需要加倍赔偿消费者因此遭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2、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消费者主张的“三倍赔偿”: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标示销售商品的。
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1、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做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做虚假宣传的。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2、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综上所述,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