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视频的权利人独家许可或授权,擅自利用原创视频进行宣传推广和从而营利,侵犯视频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具体到侵权类型:1.第三方侵犯短视频权利人合法权利。(1)未经授权擅自播放他人的短视频。此种方式,比较常见的为平台直接搬运他人享有权利的短视频并进行播放。(2)未经授权擅自转载他人短视频。表现形式为将他人制作的短视频直接转载使用,用于商业目的或广告目的。
2.短视频侵犯第三方合法权利。(1)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具体表现为未经授权他人作品进行表演录制短视频。(2)侵犯音乐著作权,具体表现为未经授权使用他人音乐并上传发布。(3)侵犯他人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具体表现为未经授权擅自在短视频中拍摄使用他人肖像或损害他人名誉、隐私,如偷拍了他人的短片并发布到视频平台,则涉嫌侵犯他人肖像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