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旨是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建设工程竣工日期的认定方法包括双方确认的日期、竣工验收合格的日期、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以及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日期。
法律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建设工程竣工日期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认定方法:
①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②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注意是经盖章的验收报告的时间,不是竣工验收备案日期,因为竣工验收备案是由建设单位来报送);
③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④未经过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拓展延伸
建设工程竣工日期的法律规定及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竣工日期的法律规定及实施细则是指对建设工程竣工日期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细则。在我国,建设工程竣工日期的确定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根据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前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进行验收。主管部门会依据法律规定和实施细则对工程进行验收,并最终确定竣工日期。这些法律规定和实施细则的制定旨在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障相关利益方的权益,促进建设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结语
建设工程竣工日期的确定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重要环节,它对于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竣工日期可以通过双方确认、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等方式确定。建设工程竣工日期的法律规定及实施细则对于保障工程质量和相关利益方的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