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是指侦查、起诉、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刑事起诉但未被刑事拘留的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随传随到的刑事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期间的义务包括绝对义务和相对义务,其中绝对义务属于强制适用义务,而相对义务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选择一项或多项。
绝对义务包括: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地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及时到案传讯;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相对义务包括:
(1)不得进入特定场所;
(2)不得会见或与特定人员沟通;
(3)不得从事特定活动;
(4)向执行机关保存护照等出入境证件和驾驶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