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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中哪些情况不构成违约?

2024-02-18 来源:赴品旅游

租赁合同中只要协商一致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情形,不构成合同违约。承租人可在租赁物无法使用、毁损、灭失、危及安全或健康、质量不合格等情况下解除合同。出租人可在租赁物受损、未经同意转租、未支付租金等情况下解除合同。

法律分析

租赁合同中只要是协商一致约定解除,法定解除的情形,均不构成合同违约。承租人和出租人均有法定解除权。承租人在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的,可以解除合同。出租人在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拓展延伸

租赁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及其适用范围

租赁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指在特定情况下,租赁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根据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免责条款通常适用于不可抗力、政府行为、合同解释争议等情况。例如,自然灾害、战争、恶劣天气等不可预见且无法避免的事件,以及政府出台的法律法规变化等情况,都可能导致租赁合同的履行受阻。然而,免责条款并非适用于所有情况,具体适用范围需根据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来确定。租赁双方应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免责条款的适用条件和限制,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结语

租赁合同中的解除权和免责条款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内容。根据协商一致约定和法定规定,双方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且不构成违约。租赁物毁损、安全问题等情况下,承租人有权要求减少租金或解除合同;出租人则可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或解除合同。免责条款适用于不可抗力、政府行为等情况,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条件和限制。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需要双方共同努力,以确保权益得到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第七百二十九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三十一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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