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签字接收法院移交材料之日起计算。
委派调解:对适宜调解的纠纷,登记立案前,人民法院经当事人同意邀请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进行的调解
委托调解:登记立案后或者在审理过程中邀请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进行的调解是委托调解。
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的案件,调解期限为30日。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
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调解期限为15日,适用简易程序的调解期限为7日。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延长的调解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委派调解和委托调解的期限自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签字接收法院移交材料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九、调解期限。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的期限为30日。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延长调解期限。委派调解期限自特逖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确认接收法院移交材料之日起计算。未能在期限内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明确拒绝继续调解的,应当依法及时转入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