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保险公司在理赔时需要依据投保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而如果投保人对自己的健康状况进行了故意隐瞒或不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然而,如果保险公司在拒绝理赔前未充分告知投保人告知义务的重要性,或者未对投保人的信息进行合理的审查和辨别,而直接拒绝理赔,这可能构成欺诈行为。
法律依据:
《保险法》
第十八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一切情况。如实告知的内容包括保险标的的情况、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事实以及其他与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提供保险服务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订立前明确告知投保人其应当履行的如实告知义务,并对投保人如实告知的内容进行审查和辨别。
第五十八条 保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保险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一)以欺诈手段使被保险人订立合同或者变更合同;
(二)在订立合同或者变更合同时,对被保险人没有明确告知的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三)未对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内容进行审查和辨别,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四)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
因此,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自身健康状况,保险公司应在理赔前对投保人信息进行审查和辨别,若未充分告知投保人告知义务的重要性或未审查和辨别投保人信息就直接拒赔,将可能构成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