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重要依据,根据不同的表现形式和特点,证据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以下是刑事辩护证据的分类:
1.物证: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物品和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等。物证的特点是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属性、存在状况等来发挥证明作用,客观性较强,比较容易查实。在证明活动中不仅应用广泛,而且有其他证据不能替代的作用。例如,可以提供线索,确定侦查方向,有时借助物证能够破获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可以借助物证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敦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代罪行等。
2.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书证的表现形式通常是文字,但也可是图表或符号。形成书证的惯常工具是纸和笔,但并不拘泥于此。
3.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一般是口头陈述,以笔录加以固定;办案人员同意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也称为“口供”。
6.鉴定意见: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意见。
7.勘验笔录: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载。包括文字记录、绘图、照相、录像等材料。
8.视听资料: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不同类型的证据具有不同的特点和作用,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和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在审查和判断证据时,必须全面、客观地分析各种证据的特点和作用,以便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和作出公正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