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规定》,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比照未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罪犯,以及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一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酌情减刑,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