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离婚时如果符合双方办理婚姻登记但是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导致生活困难的,则赠与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此时彩礼应当归赠与方;不存在上述情况的,则不能要求返还彩礼,彩礼应当归收受彩礼的一方。如果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或为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那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双方没有共同生活,那考虑财产来源进行合理分割。如果婚姻持续时间短,并且因为给彩礼,造成了该方生活困难,那么分割共同财产时要向该一方适当倾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