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收集证据的主体只有公安司法人员和,且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证据的收集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并深入细致。对证据的审查主要包括对每个证据逐一进行审查核实、对比审查和综合审查。审查证据的来源是否可靠、内容是否真实、与案件事实有无必然的内在联系以及不同证据之间的关系。运用证据时应当重证据轻口供,一切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并且必须忠于事实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