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州市品经销部,住址:郑州市南500米负责人:郑,电话:135被告,刘,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38号,电话:186(1)依法判决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一个经销部,是个体工商户,来打工者一般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农闲时节进城打工,农忙时回家收种庄家,有的感觉工作不合适随时来随时走,劳务费即时结清,原告无法限制打工者的去留。原告负责人郑夫妇也是农民,农忙时也关门回家干。年月被告来到原告处打工,被告称他随时可能走,到新疆打工,原告对待被告与其他务工者一样,去留自由。因此,原、被告之同形劳务关系。年月日被告在务工时,违规操作,右手被粉碎机击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原告花费十多万元将被告治疗出院。后被告将原告诉至郑州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年月7日郑州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委员会作出金劳人仲裁字()号裁决书,认定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该认定是错误的,理由是:(1)被告不受原告管理,去留自由。(2)被告随时来,随时走,劳务费即时结清。(3)被告提供的劳务不是原告的业务组成部分,二者关系是松散的。(4)根据法律规定,被告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的对象应是郑,而不是郑州市品经销部,郑与被告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因此,郑州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金劳人仲裁字()号裁决书,认定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是错误的,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前诉诠。具状人:郑州市品经销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理应支付补偿金,但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有权拒绝支付补偿金,若因此发生纠纷,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向法院递交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起诉状,来表明自己不需要承担责任。所以为避免日后发生劳动关系这方面的纠纷,各位劳动者在受雇于用人单位后,就要及时的与之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