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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共同贷款,但是一方名下房产如何处理?

2024-01-03 来源:赴品旅游

离婚时,如果共同贷款,但其中一方名下有房产,如果对方能证明婚前双方认可该房屋为共同所有,出资也是共同的,则该房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原则处理。

法律分析

离婚时,如存在共同贷款,但其中一方名下拥有房产,如果配偶方能提供证据证明婚前双方都认可购买该房屋为共同所有,并且共同出资购房,那么即使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应该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应按照共同财产的原则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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