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明确规定,只有“定金”具备担保债权的作用,而“订金”仅为预付款的一部分,无法获得双倍返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人履行后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方不履约无权返还,收受定金方不履约应双倍返还。
法律分析
“订金”只是预付款的一部分,起不到担保债权的作用,在开发商违约不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无法得到双倍的返还。而“定金”则不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拓展延伸
定金与订金的法律差异:保护消费者权益与合同履行的平衡
定金与订金的法律差异在于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和法律保护的重点。定金通常作为一种确认交易意愿的方式,一旦交付,即表明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在合同解除时,定金可能被视为违约方支付给守约方的赔偿金。而订金则更多地被用于预定商品或服务,一旦交付,即表明买卖双方已经达成协议,但需要进一步履行合同条款。如果买方违约,订金可能会被守约方没收。法律的目的是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维护合同的有效履行。因此,对于定金的返还和订金的没收,法律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以平衡消费者权益和合同履行的需要。
结语
定金与订金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作用和保护方式。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履行债务后应抵作价款或收回;而订金更多用于预定商品或服务,违约时可能被没收。法律旨在平衡消费者权益和合同履行的需要。因此,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应明确约定并理解这两者的法律差异,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