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关系相当于承揽合同和建筑工程合同的关系。仓储合同是保管合同的一种,但由于专业性和规模,立法上将其单独设立。仓储合同的特殊特征包括货物所有权不转移,只是占有权转移,只能保管动产,保管人需取得经营资格,是诺成合同。
法律分析
在立法逻辑上,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之间的关系,相当于承揽合同与建筑工程合同之间的关系。仓储合同,在本质上也是保管合同,但由于其所涉及的行业规模巨大,并且具备一定的专业复杂性,因此,在立法上将其单独从保管合同中抽离出来,设立专章进行规范。
详细来说,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不同之处如下:
1. 合同成立的条件不同。一般来说,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还需要寄托人将保管物交付于保管人、保管人接受寄托人交付的保管物的行为。
2. 合同是否有偿不同。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补充。而仓储合同是有偿的。
3. 保管人的资格要求不同。保管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没有特别的要求,一般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作为保管人。而仓储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有特殊要求,保管人即仓库营业人。
仓储合同的特殊特征如下:
1. 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归存货人所有。
2. 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着特征。
3. 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4.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又一显着特征。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该内容由 谷艳艳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