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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有身份证可以贷款吗

2024-02-27 来源:赴品旅游

都不可能只用一张身份证就能贷款成功的。贷款的基本材料包含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本、配偶的身份证、婚姻情况证明、收入证明、良好的信用记录。只有带上上面的材料,才能去银行申请贷款。仅凭身份证贷款是不可能的,银行不可能通过一张身份证来判断你的偿还能力。

一、购房者贷款业务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1、公积金贷款:贷款人以及配偶、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借款人(夫妻)银行卡;购房合同或协议。

2、组合贷款:贷款人以及配偶、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借款人(夫妻)银行卡;借款人以及共同借款人职业收入证明;购房合同或协议。

3、商业贷款:贷款人以及配偶、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借款人以及共同借款人职业收入证明;购房合同或协议。

二、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资料

公积金贷款需要的资料如下:

1、贷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到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2、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2)借款人及参贷人(共同还款人、担保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及复印件和共同还款承诺书,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3)家庭稳定经济收入证明及其它对还款能力有影响的债权债务证明;

(4)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等有效证明文件;

(5)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房地产交易发票原件复印件、契税完税凭证;

(6)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7)用于担保的抵押物、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置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8)借款人已交付不低于30%购房款的有效凭据;

(9)借款人及参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个人资信证明;

(10)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二手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的材料。二手房办理是以所购住房做抵押担保,在提供上述资料基础上须补充以下资料:

(1)卖方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2)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

(3)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4)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中介机构与买卖双方签订的三方协议;

(5)由区级以上房产交易部门进行抵押登记。

二手房公积金贷款可到受委托银行办理。

4、单位集资建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的材料。单位集资建房由单位集中办理,集资建房单位在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发展计划委员会的立项批复;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材料审批通过后,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集资建房单位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签订《协议书》或《担保合同》。

5、对资料齐全的借款申请,银行及时受理审查,并及时报送公积金中心;

6、公积金中心负责审批贷款,并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银行;

7、银行按公积金中心审批的结果通知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由借款人夫妻双方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并将借款合同等手续送公积金中心复核,公积金中心核准后即划拨委贷基金,由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发放贷款;

8、以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借款人要到房屋坐落地区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或协议由夫妻双方签字,以有价证券质押的,借款人将有价证券交管理部或盟中心收押保管。

一、住房公积金缴纳条件如下:

1、城镇职工个人与所在单位必须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一年;

2、借款人购买商品房的,必须有不少于总房价30%以上的自筹资金作为房屋首付款;

3、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夫妻双方都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只允许一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公积金房贷的条件,具体如下:

1、有所在城市的居留证或有效身份证;

2、必须参加了住房公积金制度;

3、职工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总而言之,公积金贷款手续复杂,为了节省贷款审批时间,同时保障顺利获贷,贷前借款人应按要求准备好贷款资料;按时足额还款,借款人成功获贷后,一定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款,以免留下不良信用记录影响未来贷款、信用卡的申请。

三、个人信用贷款需要的资料

1、身份证明:借款本人的二代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等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这是最基本的信用贷款资料。

2、工作收入证明:由借款人找工作单位财务部门开具的工作收入证明,需要加盖单位公章。

3、银行流水:持身份证和银行卡到代发工资的银行网点进行打印,一般是最近3个月或者6个月的。

4、征信报告:在银行申请不需要自己打印征信报告,银行可以直接查询,但是有的贷款机构需要你授权才能查询,或者需要你上银行进行打印。

5、资产证明:虽然信用贷款不需要贷款,但是如果有房、车、大额保险单、大额理财产品等资产证明可以让你的贷款更容易通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十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第十一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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