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和破产债权的区别为: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之后依法可以由债权人清偿分配的破产企业的财产,而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之前成立的对破产人产生的依法申报确认的财产请求权。
一、公司破产如何清算?
公司破产清算如下:
1、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由股东、有关机关和专业人员组成;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
3、破产财产分配由清算组提出,在债权人会议上讨论通过;
4、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成后,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止,未清偿的债权不予清偿;
5、企业法人依法终止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二、公司债务清偿顺序
公司破产时用破产财产清偿债务。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时及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人所有的供破产清偿的全部财产。破产财产清偿的先后顺序是:
1.破产费用。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三、私营企业破产报告清偿顺序
破产清偿顺序,是指法律规定的对不同性质破产债权在分配时的先后次序。
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7条规定的破产清偿顺序为: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依清偿顺序逐一分配,前一顺序债权全部清偿之前,后面顺序的债权不予分配。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按照比例分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