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抵押、质押、定金和留置是合同中常见的保证方式,分别指第三人履行债务、以财产保证履约、支付一定金额保证合同、扣留对方财产等手段。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责任,例如双倍返还定金或被迫变卖财产清偿。(1) 保证:是指第三方(保证人)与债权人(被保证人)约定的一种保证方式,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方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2) 抵押、质押: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或第三方用自己特定的财产向对方当事人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保证方式。(3) 定金:是指为确保合同履行,一方向对方支付一定的货币作为保证方式。当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当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4) 留置: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由于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对已经占有的对方财产采取的扣留处置的一种保证方式。扣留期限届满,对方当事人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留置人有权依法变卖扣留的财产,并从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该内容由 左少林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