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理财产品的风险管理应当充分考虑到产品的风险特征,设置合理的风险评估与风险提示制度,确保投资人充分知晓产品的风险,并加强产品运营与风险监控,减少投资人可能遭受的损失。此外,金融机构还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合规性审查等监管义务,遵循谨慎经营原则,确保合法合规合理经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中介机构,在提供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管理、证券承销与代销、保荐等服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尽职尽责、谨慎经营的原则。
3.《关于加强金融机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风险专项整治的通知》(银发〔2016〕103号)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风险管理机构或者模块,明确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并落实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并按照制度执行和运营。
4.《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建立风险评价、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信息安全等制度和管理体系,确保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活动规范、安全、可控。
5.《预付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预付卡发行人及其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预付卡资金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卡片销售、兑付、退卡等服务管理制度,确保预付卡活动合法、规范、安全,防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