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非核心岗位。受编制限制的岗位。需较长考察期的岗位。阶段性岗位。临时岗位。
法律依据: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