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农村村民其违法建筑拆除后无房居住的或者住房面积低于本地住房困难标准的。2、农村非法“一户多宅”但符合条件可以通过分户处置的。3、对符合相关部门要求、需保留的农业设施、“农家乐”经相关职能部门登记认可的。4、无土地证的工业厂房将列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可补证的。5、农村住房周边的附属用房、房屋天井里搭建的建筑、搭建的阳光房等未侵占公共部位、不影响市容市貌、无相邻权纠纷的。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