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总质量1.8t以下的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累计行驶300000km;
总质量1.8t以上的载货汽车累计行驶400000km;
特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车)累计行驶500000km;
装配多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累计行驶250000km。
法律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二条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