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车船税(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乘用车部分)将按7个档次征收: (1)1.0升(含)以下60元至360元; (2)1.0升以上至1.6升(含)300元至540元; (3)1.6升以上至2.0升(含)360元至660元; (4)2.0升以上至2.5升(含)660元至1200元; (5)2.5升以上至3.0升(含)1200元至2400元; (6)3.0升以上至4.0升(含)2400元至3600元; (7)4.0升以上3600元至5400元。凡发动机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l升的载客汽车,都应按照微型客车的税额标准征收车船税。发动机排气量以如下凭证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
《 车辆购置 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九条 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按照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含 增值税 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消费税 (三)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 (四)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五)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