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并非全部都是有效的。
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预先免除下列两类的免责条款无效:
(1)免除给对方造成人身损害的责任的。
(2)免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害的责任的。
无论这两类责任采用的是格式条款还是个别协商条款,也无论其免除的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均属无效。
一、格式条款在哪些情形下会被认定为无效
格式条款在下列情形下无效:
1、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制定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3、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提供者免除自身责任,增加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5、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这是制定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
6、造成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
7、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二、什么人签的合同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的合同是无效的,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
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三、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一)对格式条款订立的规制: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二)对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三)对格式条款解释的规制:
1、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2、对条款制作人作不利的解释。
3、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
(四)在订立格式条款时应主要以下事项: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采用格式条款就以下事项进行免责的,该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4、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同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