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返还不当得利可能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严重的,可被追究刑事责任。被认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情形包括:拒绝报告财产情况、阻止证据调查、拒不交付财物、妨害执行、阻碍执行人员、侮辱、毁损执行物品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这些行为可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法律分析
一、不当得利不归还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不当得利不归还是有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的。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拒不返还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作出判决后,对方应当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如果对方拒不执行判决书,情节严重的,就可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什么情形会被认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结语
不当得利不归还是有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且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被认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情形包括: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伪造、毁灭重要证据、拒不交付财物或迁出房屋、与他人串通妨害执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等。这些行为都可能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对债权人造成重大损失。因此,不当得利不归还的行为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并可能导致刑事责任的追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