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XXX女士先生:
鉴于你作为XXXX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的股东,于我公司成立后合理期限内未认缴你应当认缴的出资额,经我公司发出《出资催缴函》后仍未履行出资义务。
根据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的规定,经2015年 月 日我公司股东会中到场股东的投票表决,决定开除你位于我公司的股东资格。
该决定于2015年 月 日生效。请你于2015年 月 日前协助我公司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特此通知。
XXXXX用品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 月 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九条 第二款 第三款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