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党内除名是党组织对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的党籍作出组织处理的一种方式。除名包括对自行脱党者除名、对要求退党者除名和对被劝告退党而坚持不退者除名。(1)对自行脱党者除名。在处理自行脱党者除名问题时,要弄清是否“没有正当理由”和是否“连续六个月”这两个基本前提。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
第三条 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
第四条 制定党内法规,主要就以下事项作出规定:
(一)党的各级各类组织的产生、组成、职权职责;
(二)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体制机制、标准要求、方式方法;
(三)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监督、考核、奖惩、保障;
(四)党的干部的选拔、教育、管理、监督。
凡是涉及创设党组织职权职责、党员义务权利、党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只能由党内法规作出规定。
第五条 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
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
准则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等作出基本规定。
条例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
规定、办法、规则、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的要求和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可以使用规定、办法、规则、细则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