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家长到学生现就读学校提出转学要求,学校根据家长要求开具《转学联系函》。(二)家长凭《转学联系函》向转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三)转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学生发《学生转学函》和《转学注册通知书》。(四)学生家长凭《学生转学函》到学生原就读学校办理转出手续,凭《转学注册通知书》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注册手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