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根据以上的规定可知:
1、在工程正常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保修期和质保期的起算时间一致。
2、如工程不能正常验收,则质保期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起算即可,但保修期的起算时间法律并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的规定来推定为宜:
(1)如果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保修日从该日起算。
(2)如果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保修期从转移占有之日起起算。
(3)如果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建设工程无法完成竣工验收的,则保修期不能起算。
一、施工合同有哪些内容?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又称建筑安装合同,通常情况下包括以下条款:1、建设项目名称和地点;2、建设项目的范围和内容;3、建设工程开工、竣工日期和中间交接工程开工、竣工日期;4、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5、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价格;6、建设工程施工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或者计算方式以及验收标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