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在工程正常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保修期和质保期的起算时间定一致。
2、如工程不能正常验收,则质保期照此来推:
(1)如果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保修日从该日起算;
(2)如果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保修期从转移占有之日起起算;
(3)如果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建设工程无法完成竣工验收的,则保修期不能起算。
法律依据: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修订)》 第八条 质保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质保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质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