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完善运动员社会保障体制。 目前由于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善,部分退役运动员在退役以后由于受到职业教育与职业技能培养缺失的影响,基本生活难以保障。因此,在加强退役运动员职业教育、解决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困境的问题上,必须把完善社会保障体制作为其中的一个配套措施。
二,出台《退役运动员安置条例》。依法治国是党和国家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法治体育是我国竞技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以法的高度来保障退役运动员的基本权益, 不但是国际社会的通例, 也是我国宪法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 。在坚持依法治国、尊重和保障人权、公平与效率、完整统一、权责一致、政府主导与市场化相结合及强制性原则前提下, 通过制定《退役运动员安置条例》, 让我国体育事业法治保障体系更加健全、科学、合理。
三,建立退役运动员就业培训制度,加强对运动员的职业技术培训。目前体育市场前景广阔,应转变过去单纯培养竞技体育、体育理论人才的单一模式,建立适应市场需求的运动员职业教育体系。转变过去直接发放退役安置费的简单做法,探 索利用安置费向一些体育相关企业购买就业岗位的可行性,让运动员在实践中完成角色转变。从源头上转变以往运动员“退役靠政府”的落后就业观念,在业余体校提供更为多样化的课程,让运动员提早规划自己的未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体人字[2002]411号)精神,为鼓励运动员通过市场自主择业,现提出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中发[2002]8号)精神,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体育事业发展需要,通过对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实施经济补偿办法,鼓励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进一步拓宽退役运动员就业渠道,解除运动员的后顾之忧,促进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与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2、积极创造条件,拓宽就业安置渠道,鼓励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建立运动员进出畅通机制,促进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
3、建立对优秀运动员的激励机制,有利于鼓励运动员多出成绩,多作贡献,有利于保持运动员队伍的稳定。
4、正确处理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与在役运动员和其他就业安置形式的退役运动员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关系,保持社会稳定。
三、实施范围
正式办理招收手续、人事关系在体育系统运动队且实行运动员基础津贴和成绩津贴的退役运动员,本人自愿提出不需组织安置,要求自主择业,经组织批准,并在规定时间内办妥相关人事关系手续的,可以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偿。
以下人员不列入自主择业的范围:
1、经组织研究决定留队执教的优秀退役运动员;
2、经组织安排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
3、受过开除或刑事处分的退役运动员;
4、不服从组织安排,因个人原因要求停训的退役运动员。
四、经济补偿费标准
对自主择业的退役运动员,改革现行退役补助办法,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经济补偿费根据运动员参加运动队的年限、取得的成绩和本人退役前的工资待遇等因素,由各地人事、财政和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共同研究确定,由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发给。经济补偿费由基础安置费、运龄补偿费和成绩奖励三部分组成,其标准为:
1、基础安置费。即对退役运动员与运动队解除工作关系的一种补偿,主要用于解决退役运动员的基本安家费以及再就业所需的基本职业技能学习培训费等。基础安置费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其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水平自主确定,最低不少于1万元。
2、运龄补偿费。即对退役运动员在训期间挑战生理极限而带来的身体伤害的一种补偿。运龄补偿费与本人实际运动年限和退役前体育基础津贴水平挂钩,每满一年运龄发给本人4个月的基础津贴。
运龄计算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成绩奖励。即对退役运动员在训期间取得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赛、亚运会、亚锦赛、亚洲杯赛、全运会、全国比赛等录取名次以上成绩给予一定的奖励,以鼓励运动员多出成绩,多作贡献。成绩奖励费的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获得全国比赛录取名次(奥运项目前八名、非奥运项目前六名)退役运动员的成绩奖励标准最低不少于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