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拆迁补偿款拿不到进项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即使是土地款也是有条件的,可以从销售中扣除,而不是抵扣。如果将房地产企业支付的地价作为房地产销售的扣除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拆迁补偿费如果支付给政府,就是地价的一部分,可以直接冲抵收入。直接支付给被拆迁人的,所得不能抵扣,进项税不能抵扣。
法律依据:《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也就意味着土地价值在受让土地使用权时,如果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全部收入大于土地使用权购置或受让原价,计税基础发生了变化,因此,营改增后土地成本按照初始价值受让,房地产企业可以按出地一方提供的行政事业性收据扣除其进项税额。视同销售且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全部收入大于土地使用权购置或受让原价的话,即使非房开公司(出地方)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行政事情性收据,就不能抵扣其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