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同形式的遗嘱,有效条件不同。(一)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笔泻,自签名,然后注明年月日。不能由他人代写或记录,不能打印,不能由他人代签姓名,不能用印章、指印或其他符号代替签名。(二)代书遗嘱有效的条件: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三)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四)头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作出的,应当有两个以现证人在场见证。稳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五)公证遗嘱一般由遗嘱人在公证员面前,亲书泻遗嘱,签名章,并注明年月日,经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立遗嘱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2、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3、泣遗嘱的原因;4、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5、处分财产的种类、名称、数量和所在地等;6、遗嘱受益人姓名、性别、年龄等;7、对财产及其它事务的处理意见;8、遗嘱的份数、保留以及是否有执行人执行等;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9、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