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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诉讼中的认定问题

2023-10-06 来源:赴品旅游

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或履行抚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但双方约定个人负担的债务、未经同意资助非扶养义务人的债务、未经同意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以及其他个人承担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诉讼中,主张个人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需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存在共同举债合意,不能机械推定夫妻共同债务,以防止恶意串通伪造债务。

法律分析

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定有哪些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人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双方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举债应由夫妻共同偿还,这是民法上意思自治及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与离婚诉讼的特点一脉相承,即解决婚姻内部权利义务的分担问题;从举证能力方面来看,离婚诉讼当事人为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收人支出情况一般应当是知悉的,对是否存在举债合意、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在举证能力上势均力敌。因此,在离婚诉讼中,一方主张其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即便一方持已生效的债务纠纷法律文书作为证据,也不能机械地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要防止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结语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是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然而,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亲朋所负债务、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以及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诉讼中,一方主张其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应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避免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发生,同时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九百九十四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九百九十八条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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