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的财产包括房屋、地上定着物、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以及依法有权处分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机器和财产。未建造或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建筑物也可作为抵押物,购买自用住房作为抵押物时需全额用于贷款。可以设立抵押担保的财产包括: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固定物。固定物是指固定在土地上且无法移动的有独立实用价值的物品,例如房屋、地下管道、树木、沟渠等。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固定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获准但尚未建造或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经办理抵押物登记后可作为抵押物。6、若借款人以自购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则必须将住房的全部价值用于贷款抵押。《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