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如果尚未成立清算组的,则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参加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