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卖家在明知没有货物,也没有意向补充货源的情况下,仍然进行售卖,就属于提供虚假信息,需要承担“假一赔三”的法律责任,由此提醒各网站店主及时查货、补货、变更网店销售信息等,以免涉嫌消费欺诈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买家,在确实遭受消费欺诈,或遇到网购店主恶意违约的情况下,我们提倡积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本案中该销售商品的其他多笔订单也未发货,但只有李某提出了异议并提起诉讼维权,这样可能导致卖家产生侥幸心理,通过这种小金额订单故意违约的方式侵占买家的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