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依照《收养法》的规定,送养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如果被收养人的父母已经死亡,由其监护人作为送养人。
《收养法》13条规定:“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这是对孤儿的监护人送养孤儿时的限制性规定。
2、社会福利机构——在我国主要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的收容、养育孤儿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的慈善机构,一般称作社会福利院。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婚姻法》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4、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时,可单方送养。
5、送养必须为自愿送养送养人送养与收养人收养,须双方自愿。送养方自愿,主要是指收养须经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同意(包括离婚的父母双方同意)。收养父母双亡的孤儿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应取得其监护人或社会福利机构的同意。
6、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7、除非未成年人面临严重危害,监护人不得将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送养他人。
法律依据
《收养法》第十三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收养法》第十九条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