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是撤销权人依法具有的,对存在重大误解、显示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况的合同,在一定期限内可以请求撤销该合同的权利。一般情况下,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