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在账户管理方面有哪些基本规定
1、银行在账户管理方面的规定有:
(1)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2)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3)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
(4)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5)遵守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
(6)银行应依法对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
2、法律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五条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第六条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第七条
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第八条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二、银行账户管理基本原则有哪些
银行账户管理基本原则有:
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证制度。同时,存款人在其账户内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以保证支付。收付款双方在经济交往过程中,只有坚持诚实信用,交易一旦达成,才能保证各方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
2、自愿选择原则。存款人自己支配原则,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户,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一经双方相互认可后,存款人应遵循银行结算的规定;而银行应保证对资金的所有权和自主支配权不受侵犯;
3、存款保密原则。银行必须依法为存款人保密,除国家法律规定的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存款人账户内的存款,以维护存款人资金的自主支配权;
4、不垫款原则。银行在办理结算时只负责办理结算双方单位的资金转移,不为任何单位垫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