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破坏选举罪是以下列标准立案的,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利,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等情形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三条
(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破坏选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
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会场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