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证据,证人证言有以下特点:
(1)它只是证人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客观阐述,而不是推测或分析意见;
(2)证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外的人,所以,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证词更客观;
(3)证人证言是证人对感知或传闻情况的反映,所以,可能受到证人的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的影响;
(4)证人证言的来源和证明的问题范围十分广泛,是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一种证据。
一、证人证言的相关法律规定
在中国,诉讼中证人的范围十分广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61条也有类似规定。中国法律规定作证是公民的光荣义务,法律没有拒绝作证的规定。证人作证时,应告知他要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同时,法律规定对证人的人身安全予以保护。庭审中询问证人,由审判长主持。《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证人可能作虚伪陈述,也可能由于感受、记忆、表达等方面的原因而使证言失实,因此对证人证言应认真进行审查。《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也规定,证人证言“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司法机关在对相关诉讼案件的证据进行认定时,不仅需要由证人进行作证,还需要相关证据来进行佐证,所以证人在作证时也是需要相关的证据来进行支撑的,如果证人的证言没有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则是不可以具备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