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过期饮料怎么处罚如果一家公司的饮料过期被顾客投诉并被药监局介入,该公司应积极配合、认真整改,遵守相关法规要求。具体措施如下:
1.公司应立即停止该饮料的生产和销售,并将已生产的过期饮料全部召回。
2.将有关情况如实向药监部门报告,并主动接受药监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抽检,积极配合处理。
3.加强内部管理,强化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明确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信息,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加强培训。
4.对投诉顾客进行赔偿,并向社会公开道歉。
5.总之,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认真对待投诉,并积极采取措施解决问题,确保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
销售过期饮料怎么处罚
经营者销售过期饮料,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商品出售中,有两根火腿肠过期,食品药监局将如何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 该内容由 蒋小松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