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一般不能超过12个小时,最长24小时,超过时间可能就该被拘捕了,可以直接拘捕,看什么性质。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是传唤、拘传讯问一般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如果不应拘捕的,传唤、拘传结束即应释放。
经侦大队传唤可以不去嘛
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举措。对于不需要逮捕、拘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有计划进行,及时处置案件,传唤必须使用法定的诉讼文书--传唤证。经侦大队属于公安机关的内部职能部门,公安机关经济侦查部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询问,没有正当的理由不到的,可以进行拘传。因此,公安机关对公民传唤,原则上必须配合,不可以不去。
经侦大队办案过程具体如下:
1、受理,接警民警接到报案人报案之后,在了解案件后,应当及时将案情录入公安信息管理系统中,并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如果是接到刑事案件之后,经侦部门应尽快开展立案审查工作,一般时间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2、立案,所受理报案经过审查,只要符合立案条件,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人的批准,予以立案。如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如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公安应予立案:可能是有犯罪事实的;涉嫌犯罪金额、或者结果达到经济犯罪案件的标准;是属于该公安部门管辖区域的。
如果公安部门经过审查决定立案的,如果有控告人,应该发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7天内送达给控告人。
3、侦查,如已批准立案,应当及时展开侦查工作。
经侦大队具体拘捕:
1、如果是传唤、拘传讯问一般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捕、逮捕举措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2、如果不应拘捕的,传唤、拘传结束即应释放;
3、如果应当拘捕的,传唤、拘传结束就会被送到看守所关押,最长24小时送看守所。传唤、拘传后如果48小时人没有释放,那肯定是被拘捕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捕、逮捕举措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章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