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政府投资项目承包人的垫资款能优先受偿。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的带资不受法律保护,承包人的带资款不能优先受偿;对于非政府投资项目的带资,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强制性的禁止规定,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第二条
解决已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标准:
1.财务结清,即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已经偿还拖欠工程款的;
2.合同结清,即双方经过协商签订还款合同并经过公证的(进入司法程序的除外);
3.已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经过判决并执行的;
4.中央有关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有明确政策规定可对拖欠工程款予以核销,或经过审计部门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核减,以及社会中介机构(承发包双方认可)认定应予核减的工程拖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