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营运证还没有新规定,关于交通部计划在2018年底前完成“取消4.5吨以下普通货车的运营证”的通知,目前,各省份还没有实施具体的方案,所以还是按2016年最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实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一、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