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如下协议:
第二条 甲方提供饭店给乙方经营餐饮项目。
第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现有的经营场所及餐饮设施、设备、用具等。(另附清单)
第四条 甲方保证饭店营业执照等各种合法证件手续资料齐全。
第五条 甲方负责乙方经营所需的水、电正常供应(特殊情况例外)。
第六条 乙方必须合法经营,主动接受政府的管理、检查、监督和处罚。受处罚后的一切善后事宜由承包人自理。
第七条 乙方负责经营过程中餐厅所有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和维修,并确保合同期结束时餐厅所有资产完好和不流失。人为损坏或被盗,按原价赔偿。
第八条 乙方承包经营期内,共交资产押金六千元。每月租金三千元,按季度付给甲方(每季度九千元),提前十天付给甲方。
第九条 乙方不得擅自转让承包或变相转让他人经营。如发现有转让事实,甲方有权终止承包协议。
第十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房屋、设施做任何改动。(包括在墙上打洞)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乙方不得中途中止协议,如确须中止协议,乙方应提前2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从停止经营之日起,乙方向甲方支付
2、因甲方需要乙方提前终止承包经营活动时,乙方必须服从。甲方支付乙方1个月与承包款相同的违约金。(特殊情况除外)
3、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让承包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xx0元,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对房屋、设施进行改动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乙方在承包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自理(含公用水、电费及维修费等)。乙方自购的设备、餐具和其它物品,在终止(含提前终止)承包协议后,由乙方自行处理,甲方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 乙方向甲方缴纳保证金6000元,承包结束后退还。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的订立、变更履行、解除终止等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本协议自双方共同签章送达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