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姓名: 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 甲方(用人单位):连江县恒顺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因工作需要,招聘乙方为本单位合同制工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为壹年 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 年 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如需延期,经双方协商重新办理续订手续。
二、工作任务
第二条:甲方安排乙方从事民用爆破器材专用运输车驾驶员岗位。
三、工作时间与休息安排
第三条:乙方根据甲方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出车时间至下午18点为正常上班时间,超过18点至20点补贴30元,20点以后补贴50元。
第四条:甲方原则上安排乙方每月休息4天,因经营需要乙方加班,乙方应配合,甲方付给乙方加班补贴每日120元。
四、劳动报酬
第五条: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按月向乙方支付工资报酬,不得苛扣或无故拖欠。
第六条:乙方在聘用期间每月工资为 4300元人民币。
第七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住宿,生活费自理。
五、劳动保护
第八条:甲方按国家和省劳动保护规定,切实保护乙方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九条:甲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知识、业务技术等培训,乙方应参加上述培训并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同时甲方应将本单位制定的各种制度告知乙方。
六、规章制度约定
第十条: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安全法》和甲方制定《劳动纪律》、《民爆器材专用车运输管理使用规定》、《驾驶员岗位职责》等各项规章制度的要求,同时爱护甲方的财物,维护甲方的利益,如乙方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甲方可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罚款直至辞退。
第十一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制定新的规章制度,也可以对原来的规章制度进行修订,但不得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
七、合同的变更、续订、解除
第十二条:由于工作需要或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经甲乙双方协调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部份条款。
第十三条:本合同期满后,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续订合同,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协商不一致则劳动合同终止。 第十四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不履行劳动合同的;
2、严重违反甲方制定的劳动纪律等各项规章制度及国家的法律法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其他防害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害乙方合法权利的;
八、劳动争议处理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从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任何一方,可以自收到仲裁决议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